搞清楚了企業的主體責任后,那么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定期檢定應當具體怎么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氣體檢測報警儀的維護檢定又是怎么規定的呢?
目前關于氣體檢測報警的標準規范主要有以下文件:
《GB/T 50493-2019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
《GB 12358-2006 作業場所環境氣體檢測報警儀 通用技術要求》
《GBZ 223-2009 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
《JJG 693-2011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
《SY 6503-2016 石油天然氣工程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安全規范》
在沒有對上述5個標準展開討論之前,我們先看一下應急管理部在2019年發布的78號文《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的通知》,其中在儀表安全隱患排查表中,對氣體檢測報警儀的要求如下:
“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按規定周期進行檢定或校準,周期一般不超過一年”,這里明確了氣體檢測報警儀需要定期進行檢定或校準,但是定期沒有透漏具體時間間隔,只是說了按規定周期,也就是說有明文規定的周期,應當按照明文規定周期執行,沒有明文規定的周期,那就按照不超過一年來執行。
但是在這個要求所依據的標準規范里,居然是空白。什么意思呢,難道相關部門也無法找到支撐的標準規范嗎?
我們不妨試著縷縷,首先從規定周期尋找突破口:
對于可燃氣體來說,《JJG 693-2011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第5.5條,明確規定了儀器的檢定周期不超過一年;
對于有毒氣體來說,《GBZ 223-2009 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第7.4條規定按計量要求對檢測報警儀定期檢定;
那么計量又是怎么要求的呢?
查《JJF 1433-2013 氯氣檢測報警儀校準規范》
《JJF 1674-2017 苯氣體檢測報警器校準規范》
《JJG 551-2003 二氧化硫氣體檢測儀檢定規程》
《JJG 695-2019 硫化氫氣體檢測儀檢定規程》
《JJG 1022-2016 甲醛氣體檢測儀檢定規程》
《JJG 915-2008 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器檢定規程》等標準
周期均規定為一年。根據上述可燃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的規定,其檢定周期基本上還是和78號文相吻合的。
以上文字內容,解決了企業進行氣體檢測報警儀檢定的法定義務屬性,同時明確了氣體檢測報警儀檢定的周期問題。
那么剩下的也是企業最為關注的問題,就是氣體檢測報警儀在日常使用過程中的檢定工作應當有誰來做。我們先從最權威的法律著手:
根據2018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戶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歡迎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對前面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第九條款的內容信息量比較豐富,基本上規定了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實施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計量器具的非強制檢定實施主體(使用單位),也就是說,如果被列入強制檢定目錄范圍內的計量器具,應當由政府部門進行檢定,如果沒有被列入強制檢定目錄范圍的,應當由使用單位自行檢定。
換句話說,無論是否被列入強制檢定目錄范圍,都應當進行定期檢定,只是執行主體不同而已。而并不是說,沒有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話,就可以不用檢定了。
那么國務院對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目錄是怎么規定的呢?氣體檢測報警儀是否被列入了呢?
我們繼續看一份文件:
2019年10月,機構改革之后新組建的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48號文《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其中對氣體檢測報警儀的規定如下:
根據條文規定的內容,可以肯定從2019年10月起,所有氣體檢測報警儀都不再被列入強制檢定的范圍了,也就是說,地方政府計量部門不再承擔企業氣體檢測報警儀的法定檢定任務了,企業需要自行組織檢定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檢定。(延伸一下,48號文僅僅存活了1年,2020年10月26日,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再次發布了第42號文《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但是對于氣體檢測報警儀的規定依然和48號文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