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項目須符合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及各專項規劃,符合新增產業禁止和限制目錄要求。項目不得包含“兩高一低”(即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設施設備,不得包含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明令禁止的淘汰落后設備,不得包含樓堂館所、房地產開發等配套設備。
三、工作流程
(一)公開征集
市發展改革委適時向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各相關市級部門發出項目征集通知,同時通過市發展改革委政府網站向社會發布項目征集通知。
(二)組織申報
由項目所在地或項目單位注冊地區發展改革委或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發展局組織申報。各項目單位應按征集通知要求及時完成申報。項目申報材料包括申請書、項目立項文件(包括核準或備案文件)、設備采購合同或設備采購方案、貸款合同或融資計劃書、項目單位工商營業執照、法人證書、項目真實性合規性承諾函等。
(三)項目聯審
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委宣傳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市城市管理委、市教委、市衛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體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務局、市文物局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項目進行聯審,各行業主管部門主要從是否符合投向領域要求和投資支持政策、是否符合行業管理相關政策規定、是否重復享受市級財政支持方面審核。
(四)項目推介
通過市級部門聯審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匯總形成推介項目清單,已簽訂貸款合同項目直接推送至簽約銀行,尚未簽訂合同項目公開推介給各銀行。推介項目清單同步抄送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北京監管局、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各區發展改革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發展局。
(五)銀行簽約
由各銀行按照市場化和自主決策、自負盈虧、自擔風險、保本微利的原則,自主選擇項目,按照規范標準流程運作,嚴格貸款審批,完成貸款簽約,及時投放貸款資金。
(六)資金申請報告報送和審批
推介項目清單內項目完成貸款合同簽約后,項目單位可通過項目所在地或項目單位注冊地區發展改革部門,以書面方式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并附據項目立項文件、貸款合同、設備采購合同等。市發展改革委按規定批復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申請報告。
(七)資金下達
依據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申請報告批復和銀行出具的付息憑證、付息計劃,貼息資金按貸款付息進度,列入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下達至項目貸款簽約銀行。
四、監督管理
(一)各項目單位要對申報項目真實性、合規性負責,不得出現報送禁止類項目、項目信息造假、套取騙取貼息等問題。
(二)各銀行要嚴格落實審貸責任,從嚴審批、從快發放,強化貸后管理,確保資金切實用于批復項目,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三)各區發展改革委部門落實屬地責任,對申報項目真實性、合規性嚴格把關,負責將申報項目納入市重大項目儲備庫,統籌調度服務,推動設備盡早到貨投用、投資應統盡統。
(四)各行業主管部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建立工作機制,組織專人負責,落實好政策宣傳解讀、項目組織申報、項目審核、項目融資對接服務等責任。
(五)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加強監督管理,指導督促銀行依規加快簽約并投放貸款,跟蹤監督貸款資金和貼息資金使用情況,嚴防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確保貸款和貼息資金安全、合規、有效使用。
(六)市發展改革委加強全過程跟蹤管理,發現貼息資金不按政策規定使用的,及時追回貼息資金。
(七)市審計局加強審計監督。
(八)各相關項目單位、銀行要自覺接受發展改革、金融管理部門監督檢查,自覺接受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