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采購
商貿企業應對供貨商、服務協作單位(如保安公司等),均應采取現場考察、業績認可等方式評價和選擇,確定貨編制合格分供方目錄,并保持動態的質量記錄。
同時,應編制采購文件,明確規定采購商品的類別、規格、等級、質量和數量等,必要時,還應規定驗收方法。
7.顧客提供產品的控制
當商貿企業存在有顧客提供的商品時(如來料加工服裝、為顧客維修家電等),應對顧客的產品妥善保管、定期檢查,確保不丟失、不損壞,否則應向顧客報告。
8.產品標識和可追溯性
商貿企業的產品標識應包括商品標識和服務標識,均應保證標識清晰、牢固可靠,并有唯一性,以便追溯。 具體的標識方式可以是印章、懸掛物卡、標志牌等。
9.過程控制
商貿企業應對影響服務過程的各類因素,如員工技能、服務設施、商品、服務環境、服務方法及價格等實行控制,以確保過程處于受控狀態,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達到規定要求。
10.檢驗和試驗
商貿企業應對商品的進貨、上架、交付顧客等環節進行驗證和檢查,必要時也可使用檢測儀器,并作好檢查、檢測記錄。
同時,還應對服務進行評價,既要自評,更要聽取顧客的評價,以確定服務質量狀況。
11.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控制
商貿企業應對各類計量檢測設備進行控制,必要時,還應對一些分供方的計量檢測設備進行確認。
12.檢驗和試驗狀態
商貿企業應對商品的檢驗和試驗狀態加以標識,以能正確區分已經檢驗合格或不合格以及待檢的商品。
13.不合格品的控制
商貿企業應對不合格的商品進行評審和處置,如及時調換、退貨、降級降價銷售、報廢等。同時,也應對不規范的服務進行評審和處理,如向顧客賠禮道歉以取得顧客的諒解,重新提供規范化服務等。
14.糾正和預防措施
商貿企業應對已發生的不合格商品或不規范的服務,以及潛在不合格商品或不規范服務,認真調查原因,采取針對性的糾正措施或預防措施,以消除不合格,實現質量改進。
15.搬運、貯存、包裝、防護和交付
商貿企業應對商品的搬運規定相應的搬運(包括裝卸)方法,以防止商品損壞或變質。
根據客觀需要,對商品的包裝、包扎進行控制,以確保商品的安全及不受損。
在商品購入后至售出前,還應采取適應的防護措施,如規定堆放層數,做好防火、防雷、防潮等。
無論是在商場交付,還是送貨上門交付,均應確定交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