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立、改、廢”過程中,取消了認證機構設立審批中的部分審批與備案事項。取消對認證機構設立分公司、認證機構分包境外業務等2項審批事項;取消了認證機構設立辦事機構、境外認證機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備案等2項備案事項;取消了針對專職認證人員執業資格和能力、外資在華設立認證機構、認證機構出資人提供資信證明等限制性規定。
與此同時,還放寬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準入條件。明確了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申請資質認定,簡化了行政審批和技術評審程序。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過程中,實行“一次申請、一次評審、一次發證”。
與此同時,還放寬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準入條件。明確了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申請資質認定,簡化了行政審批和技術評審程序。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過程中,實行“一次申請、一次評審、一次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