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資源配置與管理司負責人稱,《辦法》的出臺,旨在通過引導銀行信貸支持轉化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加速科技成果資本化、產業化,促進經濟發展新舊動力轉換,提高全要素生產率,同時,通過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加快培育形成我國經濟發展的新增長點。
《辦法》將政府引導與市場機制有機結合,建立中央帶動地方、財政資金引導民間資金的共同支持科技成果轉化的聯動機制,充分發揮了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杠桿作用。
清華大學基礎工業訓練中心主任李雙壽表示,目前,銀行貸款是企業融資的主渠道。由于科技成果轉化風險較大,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在轉化投入能力有限的情況下,難以從銀行獲得信貸支持,需要政府發揮必要的引導作用,利用財政資金為企業獲得銀行貸款增加信用,提供支撐。“這將促進銀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企業融資。”
科技部資源配置與管理司負責人也指出,出臺《辦法》是改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重要手段。轉化基金通過貸款風險補償方式,引導銀行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建立綠色信貸通道,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將進一步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形成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創業投資+銀行信貸”融資鏈條。
發揮中央+地方的政策疊加作用
科技成果轉化貸款是指合作銀行向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的用于轉化科技成果的一年期及以上的貸款,貸款資金主要用于轉化國家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庫中的科技成果。
科技部資源配置與管理司負責人稱,由于科技型中小企業具有區域性,因此要充分發揮地方科技部門、財政部門在資金投入、項目審核和屬地管理方面的優勢,體現出中央和地方共同支持的政策疊加作用。在實際運作中,地方科技部門將轉化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收集整理,向合作銀行推薦。合作銀行對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支持的項目,經地方科技部門、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屬于國家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庫中的科技成果的,才可享受風險補償政策。轉化基金只與設立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合作開展實施貸款風險補償工作。
在嚴格的框架內給予銀行一定自主權
雖然《辦法》給予了合作銀行一定的自主權,明確了科技部、財政部不參與科技成果轉化貸款的決策,銀行業金融機構是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貸款的市場主體,應制定對科技成果轉化貸款的專門政策,可自主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及貸款的期限和利率。但是同時也對合作銀行進行了嚴格的規范。
財政部教科文司負責人稱,合作銀行應當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自身實力較強,服務網點較多;資產狀況良好,科技信貸管理機制較完善,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和較好的經營業績,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合作銀行由受托管理機構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并與受托管理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合作期限一般為3年。
此外,合作銀行應明確科技成果轉化貸款的條件、標準和程序等,并在轉化基金及合作銀行網站上公布。對于符合條件的貸款,合作銀行應在綜合評審、合理定價、風險可控的條件下積極支持,降低貸款成本,提高貸款效率。
科技部資源配置與管理司負責人表示,合作銀行總行應對各地區發放的科技成果轉化貸款加強審核,如實報送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項目,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貸款風險補償資金。弄虛作假騙取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的,一經查實,除收回有關資金、取消合作資格外,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向社會通報。而受托管理機構不能有效履行職責、發生重大過失或違規行為等造成惡劣影響的將受到批評、警告直至取消其受托管理資格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