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工廠應接受現場見證/目證試驗。現場見證/目證試驗的樣品在工廠檢驗合格的認證產品中抽取,按工廠檢查員指定的項目和要求,原則上由工廠檢驗人員利用工廠儀器設備實施,檢查員現場見證。檢驗結果應符合認證要求。
6 檢驗試驗的儀器設備與人員
6.1 基本要求
工廠應配備足夠的檢驗試驗儀器設備,確保進貨檢驗、例行檢驗設備的能力滿足認證產品批量生產時的檢驗要求。
確認檢驗由工廠完成的,其設備能力應滿足認證標準的檢驗要求。
檢驗人員應能正確地使用儀器設備,掌握檢驗項目的要求并有效實施。
6.2 校準和檢定
用于確定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試驗儀器設備應按規定的周期進行校準或檢定。校準或檢定應溯源至國家或國際基準。對自行校準的,應有文件規定校準方法、驗收準則和校準周期等。儀器設備的校準或檢定狀態應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員方便識別。
應保存儀器設備的校準或檢定記錄。
6.3 功能檢查
對用于例行檢驗的設備應建立并保持功能檢查要求。當發現功能檢查結果不能滿足規定要求時,應能追溯至已檢測過的產品。必要時,應對這些產品重新進行檢測。應規定操作人員在發現設備功能失效時需采取的措施。
功能檢查結果及采取的措施等應予以記錄。
7 不合格產品的控制
7.1 工廠應對不合格產品采取標識、隔離、處置等措施,避免不合格產品非預期使用或交付,返工或返修后的產品應重新檢驗。
7.2 工廠應收集國家級和省級監督抽查、工廠檢查、監督抽樣檢測、客戶投訴等發現的認證產品不合格信息,對不合格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工廠應保存相關的信息收集、原因分析、處置及防止再發生的措施等記錄。
7.3 工廠獲知其認證產品存在認證質量問題,應及時通知認證機構。
8 認證產品的一致性要求
認證產品一致性要求的主要內容有:標識;涉及安全與電磁兼容性能(有認證要求時)的結構;關鍵件等。
8.1 標識
認證產品銘牌和包裝箱上標明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技術參數應符合標準要求并與型式試驗報告和工廠的規定一致。
8.2 產品結構
認證產品涉及安全與電磁兼容性能(有認證要求時)的結構應符合標準要求并與型式試驗合格樣品和工廠的規定一致。
8.3 關鍵件
認證產品所用的關鍵件應滿足以下要求:
a)符合相關標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