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檢測機構應確保檢測人員有權拒絕對檢測結果公正性、科學性、準確性造成影響的一切干預,應對可能造成影響的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時,應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第五章違反自律規范行為的調查與處理
第二十二條當發生對檢測機構、檢測人員違反本規范的投訴舉報時,檢測機構應自愿接受和配合協會的核實調查,就有關問題客觀如實地向協會提交書面報告。
第二十三條根據開展行業誠信與自律建設的需要,協會對檢測機構組織開展同行檢查,檢測機構應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二十四條協會可根據核實調查和同行檢查結果,向主管部門提交調查和檢查報告,并對調查和檢查中發現的違規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五條檢測人員違反本規范的要求,如情況屬實,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懲處,并由所在機構依據本機構的相關獎懲規定予以懲處。
第二十六條檢測機構違反本規范的要求,經調查情況屬實,協會可按本規范進行處理,并報國家認監委。處理方式視情節輕重可分為限期整改、書面警告、公開譴責、交納違約金或向認監委建議暫停或取消其認證資格等方式,也可以內部通報、公開通報違規事實及信息。
第二十七條檢測機構如對協會的調查處理建議有異議,可于收到調查處理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出申訴。協會對申訴內容進行再次核實,并將核實結果告知申訴人。必要時,協會可將違規處理決定提交常務理事會進行復議。常務理事會的復議決定是最終決定。檢測機構若對復議決定有異議,可向國家認監委反映。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范經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第二十九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條本規范由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