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的收費機制根據用戶性質和使用目的不同分為兩種:對于非營利目的的使用,原則上不向用戶收取費用;對于營利性部門為獲得專利或其它收益而進行的平臺使用,要按照“全部成本回收”的原則收取服務費,因為這些用戶的研究成果不會開放共享,不會對全社會的科技發展和創新作出貢獻。總體而言,目前營利性機構以獲取收益為目的的使用時間占大部分設施運行時間的比例微乎其微,很多平臺都不足1%,這種收費只能補償運行維護成本中很小的比例。[pagebreak]
對非營利性用途是否應向用戶收費或分攤成本的問題,在美國也存在一定的爭論,但主流的看法和結論還是不應該收費。原因在于:首先,收取用戶費可能會破壞 “依據科學家的業績獲得設備使用權”的原則,以支付費用取代科學業績是不足取的;其次,如果這些收費成為運行維護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其波動將為設備的運營維護情況帶來負面影響,造成預算的不確定性,從而影響到設備的升級甚至正常運轉。
(三)撥款合作類平臺的共享機制
撥款合作類平臺的依托單位一般是高校、醫院和其他非營利科研機構,目前以高校居多。美國高校的大型儀器平臺一般都放在公用空間,非常方便使用,也方便用戶之間、用戶與管理人員之間的交流,營造了較為開放的科學研究環境。此外,為了方便用戶查詢和使用,高校大型儀器平臺十分注重信息化建設,建立了平臺專門網站,詳細介紹平臺的職能、服務以及主要大型儀器的詳細信息、應用領域及典型用戶、聯系方式、申請使用流程、收費標準等。此外,網站還提供使用大型儀器設備必須的培訓教材、安全教育內容等信息。許多平臺印刷了專門的宣傳彩頁,介紹實驗室的儀器、服務、特色及詳細聯系方式。這些平臺通過多種渠道擴大影響,鼓勵用戶使用公共平臺設施及技術。用戶在使用高校大型儀器公共平臺資源時,需要填寫詳細申請表,并且在發表論文時需要注明提供支持的公共平臺。
1.平臺的購置及經費來源。
撥款類平臺一般包含在由聯邦政府以合作協議方式資助的非營利機構研發項目中,屬于聯邦政府對符合公共利益的項目給予的撥款資助,但并不是整個研發項目經費都來自政府。平臺依托單位根據研發項目需要對儀器設備提出購置計劃,由負責提供資助的聯邦政府部門批準。購置費和運行費的資助比例要視項目而定,聯邦政府可以給予全部或部分儀器購置費和運行費。一般而言,通常要求儀器設備的購置費不能超過整個研發項目經費的30%。
2.平臺的產權歸屬及處置辦法。
與合同采購類平臺不同,撥款類平臺的所有權通常歸屬于平臺依托單位。有一種例外情況,就是如果聯邦政府以直接提供儀器設備的方式對項目給予資助,則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歸聯邦政府。不過,無論是哪種情形,聯邦政府都擁有在項目結束后對儀器設備的處置權。當平臺依托單位的研發項目已經結束且不再需要儀器設備時,可依據以下兩種情況對儀器設備進行處置。
第一,對于折舊后市場單價在5000美元以下的儀器,平臺依托單位可以保留、出售或進行其它方式的處置,而對給予項目資助的聯邦政府部門不再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