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科研儀器平臺的共享機制相對比較復雜,涉及到不同的資助方式和資助對象,但是總體而言做到了有法可依、規范運行。
(一)科研儀器共享平臺的兩大分類及其法律依據
在美國,被要求共享的大型科研儀器平臺一般都是由聯邦政府全額或部分出資購置,而且是由政府科研機構、高校或其它非營利機構運營。主要可以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政府通過 “研發合同”(ResearchandDevelopmentContracting)方式在相應研發項目中采購的儀器設備或科學設施(以下簡稱為“合同采購類平臺”)。這種情況一般是由聯邦政府與平臺依托單位簽訂研發合同,研發活動主要服務于聯邦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這類研發項目中所購置的儀器設備要依據《聯邦政府采購法》中有關政府資產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除了這一基本法律依據外,代表聯邦政府出資的各科研管理部門也會制定一些與本領域相關的資產管理規定和實施細則,例如《能源部資產管理規定》等。
第二類是聯邦政府以撥款和合作協議(GrantsandCooperativeAgreements)的方式,在被資助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研發項目中購置的儀器設備或科學設施(下文中簡稱為“撥款合作類平臺”)。與第一類不同,這類研發項目不是直接為聯邦政府的利益服務,但是其研發活動也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質。在這種情況下,儀器設備共享的主要法律依據則是美國聯邦預算管理辦公室發布的 《關于對高等教育機構、醫院及其他非營利機構給予撥款資助的統一管理要求》。這一法規中有關資產的管理規定對儀器設備的產權、共享、收費等問題作出了解釋和規范。當然,資助部門也會制定一些具體的規章進行管理,例如美國能源部的《能源部財務資助管理條例》,國家科學基金會的《國家科學基金資助條件》等。
顯然,這兩類儀器平臺的政府出資方式、資助目的都不相同,政府出資的額度、平臺的所有權也不盡相同。因此,必須對這兩類平臺進行分別分析,以窺見美國科研儀器平臺共享機制的全貌。
(二)合同采購類平臺的共享機制
美國非常重視在合同采購類科研儀器平臺上的投入,并以法律法規的形式保障政府對這些平臺的投入,如《1988年高等教育機構研究設施現代化法》《2001年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授權法》、農業部《競爭性、特殊和設施研究撥款法》《研究設施法》等,都明確規定要加大對科研儀器設施的投資。
1.平臺的購置及運行維護費用來源。
美國聯邦政府的各大科研管理部門,包括能源部、航空航天局、農業部、自然科學基金等,分別按照各自的職能范疇負責對研發合同的立項進行管理。科研儀器平臺的經費預算也來自于這些聯邦政府部門,但是要通過國會的批準才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