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外資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開放了更多對汽車領域和新能源汽車電池方面的外資準入限制。比如,中能量型動力電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環壽命≥2000次,外資比例不超過50%)不再出現在鼓勵類清單當中,同時該條目也沒有出現在負面清單當中。
這表明能量型動力電池屬于“自由狀態”,沒有特殊限制,這也就意味著外資企業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能量型動力電池的獨資生產。科技部863計劃電動汽車重大科技專項特聘專家王秉剛曾向媒體表示,取消新能源汽車電池外資準入的限制,符合國家總體對外開放戰略方針,行業需要得到充分競爭,一味的政策保護無法培育出有競爭力的自主品牌企業。
以更開放的態度面對市場
嚴管并非最終的目的,更不是要把企業管死,而是要鼓勵好的企業更好?!蛾P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四輪低速電動車技術條件》立項等政策以更開放的態度支持了新能源汽車行業的發展。
在財政補貼方面,也充分體現了政策扶植優秀企業的目的。剛頒布不久的《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從通知細則來看,補貼將設上限,并采取事后清算的方式。重要的是,結合產業發展和技術進步情況,適當提高推薦目錄車型要求,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充分發揮補貼政策扶優扶強的導向作用。
新補貼要求企業在補貼退坡的大背景下,整車、動力電池、電池、電控等多方面的技術水平進一步提升,技術提升了才能相應地獲得更多的補貼。這也是201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家補貼方案與之前最大的不同點。
鼓勵優秀企業發展的政策在“積分管理制度”中更有所體現,在去年頒布的《新能源汽車碳配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中,這兩個辦法就充分體現了政府引導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思路的轉變,由補貼激勵轉為恩威并濟,由過往的財政補貼轉為對車企的配額約束,由他驅到自驅,有望建立新能源汽車產業市場化、法制化的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