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信譽,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記錄,具有良好資金、財務狀況的企業法人;
(2) 國外設備制造商或其代理商須在國內設有滿足售后服務要求的服務網點和技術支持體系;
(3) 廠家和其授權代理商均可投標。若代理商投標,需出具所投主要產品(設備主機)所屬廠家針對本項目的直接授權函,同時相關廠家失去其所授權產品的投標資格(廠家包括其在國內的獨資公司。接受廠家代理商針對本項目的轉授權,但需提供上述代理關系的證明。);
(4) 主要產品(設備主機)廠家對同一包授權參加投標的代理商不得超過一家,若授權兩個(含)以上代理商,則所有的授權及其投標文件均無效;
(5) 所投產品的原產地均應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或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正常貿易往來的國家或地區的合格來源國,接受進口產品參加投標(進口產品指通過中國海關報關驗放進中國境內且產自關境外的產品)
(6) 按本招標公告的規定獲取招標文件;
(7) 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8) 為本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參加本項目投標;
(9) 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10)投標人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5、 采購項目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
(1)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