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發布《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工作做出了進一步的明確,其中最大的特點是突出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的自主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組織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各類科研儀器設備;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參與論證的專家可自行選定;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可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外自行選擇評審專家。
此外,通知中還提到要簡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流程,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項目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申請變更政府采購方式時可不再提供單位內部會商意見,但應將單位內部會商意見隨采購文件存檔備查。
當然,通知中也強調要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規定,加強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內控管理,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相關規定,主動公開政府采購相關信息,做到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全程公開、透明、可追溯。
詳細內容如下:
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
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財庫[2016]194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采購中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有關意見》有關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的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
全面完整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是加強政府采購管理的重要基礎。中央單位應隨部門預算編制一并編制政府采購預算。預算執行中部門預算資金調劑(包括追加、追減或調整結構)需要明確政府采購預算的,應按部門預算調劑的有關程序和規定一并辦理,由主管預算單位報財政部(部門預算管理司)審核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