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部三部委發布《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對測試主體、測試駕駛人、測試車輛等提出要求,明確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可自主選擇測試路段、受理車輛申請和發放測試號牌。這意味著,無人駕駛汽車有望在更多實際道路測試。此外,《管理規范(試行)》明確,測試車輛應當遵守臨時行駛車號牌管理相關規定,未取得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上路行駛。

《管理規范(試行)》規定,測試主體是指提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申請、組織測試并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具備汽車及零部件制造、技術研發或試驗檢測等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業務能力;對智能網聯汽車測試時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具有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評價規程;具備對測試車輛進行實時遠程監控的能力;具備對測試車輛事件進行記錄、分析和重現的能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管理規范(試行)》稱,測試駕駛人是指經測試主體授權,負責測試并在出現緊急情況時對測試車輛實施應急措施的駕駛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與測試主體簽訂有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滿分記錄;最近1年內無超速50%以上、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無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經測試主體自動駕駛培訓,熟悉自動駕駛測試規程,掌握自動駕駛測試操作方法,具備緊急狀態下應急處置能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管理規范(試行)》要求,測試車輛是指申請用于道路測試的智能網聯汽車,包括乘用車、商用車輛,不包括低速汽車、摩托車,應符合以下條件:
未辦理過機動車注冊登記。滿足對應車輛類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強制性檢驗項目要求;對因實現自動駕駛功能而無法滿足強制性檢驗要求的個別項目,測試主體需證明其未降低車輛安全性能。具備人工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且能夠以安全、快速、簡單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并有相應的提示,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將車輛即時轉換為人工操作模式等。
《管理規范(試行)》明確,測試車輛應當遵守臨時行駛車號牌管理相關規定。未取得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上路行駛。測試主體、測試駕駛人均應遵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依據測試通知書載明的測試時間、測試路段和測試項目開展測試工作,并隨車攜帶測試通知書、測試方案備查。
《管理規范(試行)》強調,在測試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測試駕駛人進行處理。在測試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認定當事人的責任,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管理規范(試行)》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