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試點先行、分步穩妥推進。在中央和地方分別開展試點,設置必要的過渡期,積極探索,總結經驗,完善措施,逐步推開。根據行業協會商會不同情況,因地因業因會逐個縝密制定脫鉤實施方案,具體安排、具體指導、具體把握,確保脫鉤工作平穩過渡、有序推進。
二、脫鉤主體和范圍
脫鉤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與其主辦、主管、聯系、掛靠的行業協會商會。其他依照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與其主辦、主管、聯系、掛靠的行業協會商會,參照本方案執行。
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行業協會商會納入脫鉤范圍:會員主體為從事相同性質經濟活動的單位、同業人員,或同地域的經濟組織;名稱以“行業協會”、“協會”、“商會”、“同業公會”、“聯合會”、“促進會”等字樣為后綴;在民政部門登記為社會團體法人。
個別承擔特殊職能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經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批準,另行制定改革辦法。
三、脫鉤任務和措施
(一)機構分離,規范綜合監管關系
取消行政機關(包括下屬單位)與行業協會商會的主辦、主管、聯系和掛靠關系。行業協會商會依法直接登記和獨立運行。行政機關依據職能對行業協會商會提供服務并依法監管。
依法保障行業協會商會獨立平等法人地位。按照有利于行業發展和自愿互惠原則,對行業協會商會之間、行業協會商會與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代管協管掛靠關系進行調整,并納入章程予以規范。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優化整合,提高服務效率和水平。
調整行業協會商會與其代管的事業單位的關系。行業協會商會代管的事業單位,并入行業協會商會的,注銷事業單位法人資格,核銷事業編制,并入人員按照行業協會商會人員管理方式管理;不能并入行業協會商會的,應當與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根據業務關聯性,在精簡的基礎上劃轉到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管理,并納入事業單位分類改革。
行政機關或事業單位與行業協會商會合署辦公的,逐步將機構、人員和資產分開,行政機關或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業協會商會職能。
(二)職能分離,規范行政委托和職責分工關系
厘清行政機關與行業協會商會的職能。剝離行業協會商會現有的行政職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業務主管單位對剝離行業協會商會有關行政職能提出具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