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建立產品信息溯源制度。對食品、藥品、農產品、日用消費品、特種設備、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等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產品加強監督管理,利用物聯網、射頻識別等信息技術,建立產品質量追溯體系,形成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信息鏈條,方便監管部門監管和社會公眾查詢。
(十五)加強對電子商務領域的市場監管。明確電子商務平臺責任,加強對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推行網絡經營者身份標識制度,完善網店實名制和交易信用評價制度,加強網上支付安全保障,嚴厲打擊電子商務領域違法失信行為。加強對電子商務平臺的監督管理,加強電子商務信息采集和分析,指導開展電子商務網站可信認證服務,推廣應用網站可信標識,推進電子商務可信交易環境建設。健全權益保護和爭議調處機制。
(十六)運用大數據科學制定和調整監管制度和政策。在研究制定市場監管制度和政策過程中,應充分運用大數據,建立科學合理的仿真模型,對監管對象、市場和社會反應進行預測,并就可能出現的風險提出處置預案。跟蹤監測有關制度和政策的實施效果,定期評估并根據需要及時調整。
(十七)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監管的環境和機制。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和數據開放、社會信息資源開放共享,提高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透明度,為新聞媒體、行業組織、利益相關主體和消費者共同參與對市場主體的監督創造條件。引導有關方面對違法失信者進行市場性、行業性、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形成全社會廣泛參與的監管格局。
五、推進政府和社會信息資源開放共享
(十八)進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和數據開放力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將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數據開放意識,有序開放政府數據,方便全社會開發利用。
(十九)大力推進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嚴格執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加快實施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制度。建設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對企業注冊登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業年度報告、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進行公示,提高市場透明度,并與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實現有機對接和信息共享。支持探索開展社會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務。建設“信用中國”網站,歸集整合各地區、各部門掌握的應向社會公開的信用信息,實現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詢,方便社會了解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網站要與“信用中國”網站連接,并將本單位政務公開信息和相關市場主體違法違規信息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
(二十)積極推進政府內部信息交換共享。打破信息的地區封鎖和部門分割,著力推動信息共享和整合。各地區、各部門已建、在建信息系統要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交換共享。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對申請立項新建的部門信息系統,凡未明確部門間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審批;對在建的部門信息系統,凡不能與其他部門互聯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過驗收;凡不支持地方信息共享平臺建設、不向地方信息共享平臺提供信息的部門信息系統,一概不予審批或驗收。
(二十一)有序推進全社會信息資源開放共享。支持征信機構依法采集市場交易和社會交往中的信用信息,支持互聯網企業、行業組織、新聞媒體、科研機構等社會力量依法采集相關信息。引導各類社會機構整合和開放數據,構建政府和社會互動的信息采集、共享和應用機制,形成政府信息與社會信息交互融合的大數據資源。
六、提高政府運用大數據的能力
(二十二)加強電子政務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