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國家電子政務網絡,整合網絡資源,實現互聯互通,為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履行職能提供服務。加快推進國家政務信息化工程建設,統籌建立人口、法人單位、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宏觀經濟等國家信息資源庫,加快建設完善國家重要信息系統,提高政務信息化水平。
(二十三)加強和規范政府數據采集。建立健全政府大數據采集制度,明確信息采集責任。各部門在履職過程中,要依法及時、準確、規范、完整地記錄和采集相關信息,妥善保存并及時更新。加強對市場主體相關信息的記錄,形成信用檔案,對嚴重違法失信的市場主體,按照有關規定列入“黑名單”并公開曝光。
(二十四)建立政府信息資源管理體系。全面推行政府信息電子化、系統化管理。探索建立政府信息資源目錄。在戰略規劃、管理方式、技術手段、保障措施等方面加大創新力度,增強政府信息資源管理能力,充分挖掘政府信息資源價值。鼓勵地方因地制宜統一政府信息資源管理力量,統籌推進政府信息資源的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
(二十五)加強政府信息標準化建設和分類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化建設和政府信息資源管理標準體系。嚴格區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推進政府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環節的分類管理,合理設定政府信息公開范圍。
(二十六)推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大數據資源和技術服務。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務質量水平和財政資金效益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機構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信息技術、信息資源整合開發和服務等方面的優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協議約定、依法提供等方式,加強政府與企業合作,為政府科學決策、依法監管和高效服務提供支撐保障。按照規范、安全、經濟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信息產品和信息技術服務的機制,加強采購需求管理和績效評價。加強對所購買信息資源準確性、可靠性的評估。
七、積極培育和發展社會化征信服務
(二十七)推動征信機構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支持征信機構與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深入合作,依法開展征信業務,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對象的征信系統,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場交易和社會交往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準確性,建立起全面覆蓋經濟社會各領域、各環節的市場主體信用記錄。
(二十八)鼓勵征信機構開展專業化征信服務。引導征信機構根據市場需求,大力加強信用服務產品創新,提供專業化的征信服務。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內部風險防范、避免利益沖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依法向客戶提供便捷高效的征信服務。進一步擴大信用報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及銀行、證券、保險等領域的應用。
(二十九)大力培育發展信用服務業。鼓勵發展信用咨詢、信用評估、信用擔保和信用保險等信用服務業。對符合條件的信用服務機構,按有關規定享受國家和地方關于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加強信用服務市場監管,進一步提高信用服務行業的市場公信力和社會影響力。支持鼓勵國內有實力的信用服務機構參與國際合作,拓展國際市場,為我國企業實施海外并購、國際招投標等提供服務。
八、健全保障措施,加強組織領導
(三十)提升產業支撐能力。進一步健全創新體系,鼓勵相關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開展產學研合作,推進大數據協同融合創新,加快突破大規模數據倉庫、非關系型數據庫、數據挖掘、數據智能分析、數據可視化等大數據關鍵共性技術,支持高性能計算機、存儲設備、網絡設備、智能終端和大型通用數據庫軟件等產品創新。支持企事業單位開展大數據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鼓勵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技術創新能力的大數據企業做強做大。
(二十三)加強和規范政府數據采集。建立健全政府大數據采集制度,明確信息采集責任。各部門在履職過程中,要依法及時、準確、規范、完整地記錄和采集相關信息,妥善保存并及時更新。加強對市場主體相關信息的記錄,形成信用檔案,對嚴重違法失信的市場主體,按照有關規定列入“黑名單”并公開曝光。
(二十四)建立政府信息資源管理體系。全面推行政府信息電子化、系統化管理。探索建立政府信息資源目錄。在戰略規劃、管理方式、技術手段、保障措施等方面加大創新力度,增強政府信息資源管理能力,充分挖掘政府信息資源價值。鼓勵地方因地制宜統一政府信息資源管理力量,統籌推進政府信息資源的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
(二十五)加強政府信息標準化建設和分類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化建設和政府信息資源管理標準體系。嚴格區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推進政府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環節的分類管理,合理設定政府信息公開范圍。
(二十六)推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大數據資源和技術服務。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務質量水平和財政資金效益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機構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信息技術、信息資源整合開發和服務等方面的優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協議約定、依法提供等方式,加強政府與企業合作,為政府科學決策、依法監管和高效服務提供支撐保障。按照規范、安全、經濟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信息產品和信息技術服務的機制,加強采購需求管理和績效評價。加強對所購買信息資源準確性、可靠性的評估。
七、積極培育和發展社會化征信服務
(二十七)推動征信機構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支持征信機構與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深入合作,依法開展征信業務,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對象的征信系統,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場交易和社會交往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準確性,建立起全面覆蓋經濟社會各領域、各環節的市場主體信用記錄。
(二十八)鼓勵征信機構開展專業化征信服務。引導征信機構根據市場需求,大力加強信用服務產品創新,提供專業化的征信服務。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內部風險防范、避免利益沖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依法向客戶提供便捷高效的征信服務。進一步擴大信用報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及銀行、證券、保險等領域的應用。
(二十九)大力培育發展信用服務業。鼓勵發展信用咨詢、信用評估、信用擔保和信用保險等信用服務業。對符合條件的信用服務機構,按有關規定享受國家和地方關于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加強信用服務市場監管,進一步提高信用服務行業的市場公信力和社會影響力。支持鼓勵國內有實力的信用服務機構參與國際合作,拓展國際市場,為我國企業實施海外并購、國際招投標等提供服務。
八、健全保障措施,加強組織領導
(三十)提升產業支撐能力。進一步健全創新體系,鼓勵相關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開展產學研合作,推進大數據協同融合創新,加快突破大規模數據倉庫、非關系型數據庫、數據挖掘、數據智能分析、數據可視化等大數據關鍵共性技術,支持高性能計算機、存儲設備、網絡設備、智能終端和大型通用數據庫軟件等產品創新。支持企事業單位開展大數據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鼓勵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技術創新能力的大數據企業做強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