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農業農村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7826號關于加快完善我國農產品農藥殘留限量標準的建議進行了答復。文中稱,近年來,農業農村部高度重視農藥殘留限量標準制定工作,狠抓力度、維度、速度和精度,加強頂層設計,完善制度規則,逐步建立了殘留限量、配套檢測方法及標準制定技術規范相銜接并與國際規則相接軌的農藥殘留國家標準體系。
農藥殘留國家標準體系現狀
截止目前,共審議通過農藥殘留限量標準7400余項,清理整合制定殘留檢測方法標準114項,基本涵蓋了我國批準使用的農藥品種和日常消費農產品,為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2015年,農業農村部組織編制了《加快完善我國農藥殘留標準體系的工作方案(2015—2020年)》(以下簡稱《方案》),明確到“十三五”末,我國農藥殘留限量及其配套檢測方法標準達到10000項以上。
“十三五”以來,農業農村部全方位完善標準制定技術規則,先后制定并頒布了《食品中農藥殘留風險評估指南》《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制定指南》《農藥殘留檢測方法國家標準編制指南》《用于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制定的作物分類》《農藥每日允許攝入量制定指南》和《急性參考劑量制定指南》等6個文件,建立了科學的膳食風險評估原則和標準制定技術規范。
農業農村部先后頒布實施《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12、GB 2763—2014和GB 2763—2016,2018年6月21日農業農村部、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種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1—2018)對GB 2763進行補充,在4140項標準基礎上增加302項限量標準。目前,新修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19)即將發布,將包含483種農藥的7107項殘留限量標準,涵蓋的農藥品種和限量數量均首次超過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
近年來,針對農藥殘留檢測方法重復、交叉、矛盾和過時問題,組織完成了對原有413項農藥殘留檢測方法的清理工作,發布實施了GB 23200系列農藥殘留檢測方法國家標準。同時根據國家農藥殘留標準審評委員會確定的制定氣相色譜-質譜聯用法、液相色譜-質譜聯用法和單個或一類農藥檢測方法的原則,創新制定8項農藥殘留檢測方法標準。
我國農藥殘留標準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農藥殘留標準覆蓋范圍有待提高。我國農產品及其加工食品種類復雜多樣,盡管即將發布的GB 2763-2019基本涵蓋了我國已登記農藥品種和居民日常消費的主要農產品,但殘留標準尚未覆蓋所有農產品種類,不同農藥品種對農產品的覆蓋面差異較大,仍難以滿足全面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需要。對于我國進口農產品,由于出口國使用農藥品種情況的差異,目前的標準還難以滿足國際貿易監管的需要。
二是蔬菜及特色農產品標準有待增加。特色小宗作物農藥登記是一個國際性難題,由于農藥市場份額小、投入回報低等原因,企業主動登記的積極性不足,導致無合法農藥可用、無限量標準可依的問題突出。我國蔬菜及特色農產品種類繁多,病蟲害發生情況復雜,農業生產實踐中離不開農藥的使用,但可選的登記農藥少,殘留試驗數據不足,殘留標準缺失問題仍比較突出。
三是農藥殘留檢測方法配套性亟待完善。目前,在現行的GB 2763-2016標準中,缺少配套檢測方法的農藥殘留限量數量占比近10%,造成這些殘留限量標準在實際監管中無法檢驗評價。另外,有的推薦檢測方法還存在殘留物定義覆蓋范圍不足、定量限不滿足檢測要求等問題。
四是一律限量和進口限量標準有待制定。歐美等發達國家或組織通常對無殘留限量標準的農藥實施一律限量管理,一般將一律限量設為“0.01mg/kg”或“檢出限”。受目前我國農業生產用藥水平制約,一律限量的制定可能會對我國農業產業和農產品出口貿易產生消極影響。同時,我國作為農產品進口大國和新農藥研發能力較低的國家,制定進口限量還可能對我國農藥產業帶來負面影響。
下一步工作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