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對于使用氫氣發生器的,應按其說明書規定,定期檢查氫氣壓力、氫氣發生器電解液等,根據使用情況及時更換,定期添加純凈水;
4.至少每周檢查一次除烴裝置溫度是否保持在350℃以上;
5.至少每周檢查一次出峰時間與標準譜圖一致性情況是否符合儀器使用手冊要求;
6.至少每月檢查一次燃燒氣連接管路的氣密性,NMHC-CEMS 的過濾器、采樣管路的結灰情況,若發現數據異常應及時維護;
7.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零氣發生器中的活性炭和一氧化氮氧化劑,根據使用情況進行更換;
8.使用催化氧化裝置的NMHC-CEMS 每年用丙烷標氣檢驗一次轉化效率,保證丙烷轉化效率在90%以上,否則需更換催化氧化裝置;
9.更換主要部件如色譜柱、定量環時,應對分析儀進行多點校準,并記錄校準數據和過程,校準數據符合技術要求并且穩定后才可投入運行。
(三)定期校準
定期校準應滿足HJ 75中定期校準的相關要求。按照HJ 75附錄G中表格形式填寫定期校準記錄。
(四)質量保證
日常運行質量保證是保障NMHC-CEMS正常穩定運行、持續提供有質量保證監測數據的必要手段。當NMHC-CEMS不能滿足技術指標而失控時,應及時采取糾正措施,并應縮短下一次校準、維護和校驗的間隔時間。
(五)其他
考慮到涉及非甲烷總烴排放現場易燃易爆情況較多,日常運行管理中應遵照安全生產有關要求。
常見故障分析及排除應滿足HJ 75中常見故障分析及排除的相關要求。
三、數據審核和處理
(一)數據審核
參照HJ 75中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即CEMS)數據審核相關要求開展數據審核,并按照CEMS數據無效時間段相關要求進行無效時間段的數據處理。
(二)數據記錄與報表
參照HJ 75附錄D、HJ 1013附錄A等表格形式記錄監測結果,按照相關管理要求,定期將NMHC-CEMS監測數據,上報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與基礎數據庫系統,報表中應給出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累計排放量、參與統計的樣本數等相關信息。
四、其他
采用其他方式進行測量的系統可參照本技術指南執行。有關技術性能、監測站房、系統安裝和校準維護等方面的具體指標要求,將在相關標準規范中予以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