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審核管理單位對用戶使用科技設施申請的初審結果;
(二)審議管理單位擬提交市發展改革委、主管部門的科技設施年度開放共享方案等;
(三)聽取用戶意見,反映用戶需求,對科技設施開放共享、改進發展等提出建議。
第三章 評審與評議
第十八條 利用本市財政資金和國有資本建設的科技設施,應當組織開展科技設施評審會議。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申請科技設施建設的管理單位在科技設施建設申請文件中增加開放共享可行性論證內容,承諾科技設施開放共享目標與主要內容。科技設施建設審批部門應當加強開放共享內容審核,并在批復文件中明確科技設施開放共享目標、范圍、內容、機時分配比例等開放共享要求。
第十九條 新購單臺(套)價值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科研儀器,評議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聯合評議。
新購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2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科研儀器,管理單位進行內部評議,市共享平臺的科研儀器查重報告應當作為內部評議的必要內容。
新購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科研儀器,管理單位自行評議。
第二十條 評審會議、聯合評議及查重結果作為有關部門審批建設、購置的重要參考。在同等條件下,經費(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優先批準使用率高、開放共享服務工作良好的管理單位的建設、購置申請。
管理單位對聯合評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請評議委員會進行研究,評議委員會根據研究情況反饋處理意見。
第四章 開放與共享
第二十一條 科研儀器管理單位應當在保證自身使用需求情況下,將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
科技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充分發揮科技設施的共享屬性,將科技設施充分對外開放共享。
第二十二條 管理單位應當自科技設施完成安裝使用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編制科技設施年度開放共享方案,內容主要包括:儀器設備清單、服務團隊信息、機時(根據科技設施實際情況確定)分配比例、服務項目清單、服務收費標準、年度經費預算和保障措施等,提交用戶委員會審議,由市發展改革委組織第三方機構評估及評審會議審核,在市共享平臺公布并開展服務。
第二十三條 管理單位應當自科研儀器完成安裝使用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科研儀器有關信息按照統一標準及要求,在市共享平臺公布并開展服務。
第二十四條 管理單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應當與用戶簽訂服務協議,約定服務內容、知識產權歸屬、保密要求、損害賠償、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事項,并接受用戶監督。
管理單位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為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提供專業服務。
第二十五條 管理單位提供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服務,可以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收取費用,應當建立公開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務收費標準,同時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強化收費標準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管理單位共享服務收費允許留歸單位,統籌用于共享科研儀器的運行維護、材料購置、樣品加工、人員培訓、非工作時間對外共享服務補貼以及對從事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操作人員的獎勵等相關費用支出。
第二十七條 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機制,保護用戶身份信息及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和科學數據。
用戶獨立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知識產權由用戶自主擁有;用戶與管理單位聯合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知識產權,雙方應當事先約定知識產權歸屬或者比例。
第二十八條 管理單位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為國家、省、市級重大科研項目、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科技合作,以及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團隊等提供共享服務。
第二十九條 科研儀器出現轉移、損毀、報廢等無法正常使用的情形,不符合開放共享條件的,應當予以退出,并由管理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評議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