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設施退役機制按照科技設施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條市發展改革委和科技創新委依據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不同類型,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考核指標和評價標準,按年度實施分類、分步考核。
第三十一條 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管理單位可結合年度考核評價結果對服務團隊進行開放共享績效獎勵,并適當向一線服務人員傾斜。
第三十二條 市科技創新委會同有關部門結合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考核評價結果,對納入市共享平臺管理,且達到開放共享服務要求的科研儀器管理單位,給予資助。
鼓勵非利用財政資金出資購置的科研儀器實施開放共享,相關費用資助在實施細則中明確。
第三十三條 利用本市財政資金和國有資本建設科技設施、購置科研儀器后,不履行科學技術資源開放共享使用義務的,有關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對通用性強但使用率低、開放共享效果差的科研儀器,主管部門可以按規定在部門內或跨部門無償劃轉,并向評議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鼓勵企業和社會力量以多種方式參與共建科技設施,組建專業的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服務機構,促進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使用的社會化服務。
第三十六條 納入市共享平臺統一管理、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按照科技部、海關總署等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八條 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訂相關實施細則等配套文件。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