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加強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統籌布局,強化與粵港澳大灣區城市和其他省市跨區域開放共享協作與聯動。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十條 建立市級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協調機制,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市領導作為召集人,統籌規劃本市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開放共享工作,協調解決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開放共享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成立科技設施和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委員會),由市科技創新委、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等單位共同組成,協調全市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開放共享工作,推動制度建設,組織開展科研儀器聯合評議。評議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創新委。
第十二條 市科技創新委牽頭負責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統籌管理和協調,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要求協調、推動、監督科研儀器開放共享工作;
(二)制訂完善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制度措施;
(三)負責市共享平臺建設、管理、維護和宣傳推廣;
(四)組織召開科研儀器聯合評議,開展開放共享考核評價和資助;
(五)在科技研發資金中安排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經費,用于科研儀器聯合評議、開放共享考核評價、經費資助和市共享平臺建設維護管理及宣傳推廣等。
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科技設施開放共享的統籌管理和協調,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要求協調、推動、監督科技設施開放共享工作;
(二)制訂完善科技設施開放共享的制度措施;
(三)編制發布科技設施開放共享清單,堅持目錄化、清單化、動態化的管理原則,列入開放共享目錄范圍的科技設施,以清單形式向社會公開,并根據科技設施建成投入使用情況、開放共享服務能力等對清單進行動態更新;
(四)組織召開科技設施評審會議,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科技設施年度開放共享方案、開展日常監管和年度績效考核;
(五)在部門預算中編制科技設施開放共享經費預算,用于科技設施評審、年度開放共享方案審核、日常監管和績效考核等;
(六)配合做好市共享平臺建設和管理。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協同推動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開放共享工作,統籌安排做好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經費保障工作。
第十五條 市教育局、工業和信息化局、人力資源保障局、生態環境局、衛生健康委、國資委、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部門所屬管理單位的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管理單位是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國家省市有關要求,制定本單位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開放共享制度,建立健全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二)編制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年度開放共享方案,建立完善的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運行和開放共享情況記錄臺賬;
(三)通過市共享平臺定期向社會發布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分布、利用和開放共享情況等信息;
(四)加強實驗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科技設施管理單位組建財務獨立核算或具有獨立財務賬戶的專業化科技設施共享服務團隊,承擔科技設施運行維護與開放共享服務任務;
(五)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開放共享考核評價工作,并接受社會監督;科技設施管理單位須設立用戶委員會,建立用戶意見反饋機制;
(六)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運行維護與開放共享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 用戶委員會是科技設施運行與開放共享的監督和用戶聯絡機構,由用戶代表和管理單位代表組成,通過用戶選舉、推薦等方式確定。委員中管理單位以外的人數應不低于二分之一,需包含企業用戶委員。用戶委員會主任經委員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