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加強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計量工作改革需要,解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中的問題,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立法工作計劃,計量司組織修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修訂的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修訂《辦法》的必要性
《辦法》于2001年1月21日由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實施。二十年來,對加強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規范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行為,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起到重要作用。2021年10月總局發布了《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促進市場監管系統計量技術機構深化改革和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國市監計量發〔2021〕68號),對計量技術機構發揮計量基礎保障作用、履行法定職責與義務、加強體系和能力建設等提出意見,并要求深化以增強活力、提升能力、改善服務和促進資源優化共享為目標的計量技術機構改革創新。2021年12月國務院印發《計量發展規劃(2021—2035年)》(國發〔2021〕37號),提出要推動計量法和配套法規規章的制修訂,構建適應時代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規劃》還明確提出,要加快計量技術機構建設。深化計量技術機構改革創新發展,加強普惠性、基礎性和公益性計量基礎設施建設。提升計量技術機構服務市場的能力和水平,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業創新提供計量測試服務。在此背景下,為進一步推動計量技術機構健康可持續發展,總局計量司啟動了《辦法》修訂工作。此外,近年來因機構改革和管理模式變化,原《辦法》部分條款需調整,因此,對《辦法》作出修訂。
《辦法》修訂是加強計量技術機構管理,創新監管方式的重要制度設計。《辦法》旨在進一步加強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規范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行為,切實保障各項法定計量職責的履行和國家法定計量任務的落實。《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調整對象和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強調統籌規劃、分類管理。對依法設置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管理引入能力評價與確認制度,既未新設行政許可,又保證機構能持續符合相應條件。落實機構主體責任,創新監管方式,設立機構自我聲明制度。
二、修訂過程
2021年5月,總局計量司成立起草小組,多次召開研討會并廣泛征求意見,并根據意見反饋,先后對《辦法》修訂初稿進行了三次修訂。2022年9月29日,計量司通過線上和線下方式組織全國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管局計量處,部分總局依法設置的省級以上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和總局依法授權的國家專業計量站召開《辦法》修訂研討會,與會人員對《辦法(修訂稿)》提出了修改建議和意見。會后,起草組對意見進行了整理,并對《辦法(修訂稿)》再次修改完善。11月7日經計量司司務會討論通過形成《辦法(征求意見稿)》。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此次《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調整部門名稱
因機構改革,《辦法》中所述“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明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將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定義修改為“本辦法所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是指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實施《計量法》的需要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以及授權的專業性或區域性計量檢定機構”(見《辦法》第三條)。
(三)調整地方監管權限
鑒于省級以下垂直管理方式已取消,本稿明確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實施監督管理(見第四條)。
(四)優化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設置
貫徹落實《計量發展規劃(2021—2035年)》,賦予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計量基礎設施規劃建設自主權,科學合理配置計量資源,優化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設置,實現差異化、優質化發展。《辦法》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優化結構配置的原則,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設置和授權進行統籌規劃(見第五條)。
(五)實施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分類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和《計量授權管理辦法》已對依法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管方式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此次未作大的修改。本《辦法》調整了對依法設置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管方式,引入能力評價和確認制度(見第十一條),要求市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計量技術規范對依法設置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組織能力評價和確認,作為對機構的管理措施。該條款既未對依法設置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增加行政許可要求,又明確了監管要求,能有效指導、督促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不斷提升能力,確保其能持續滿足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條件,履行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職責。
(六)強化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