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進一步明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職責,強化機構履行法定職責要求,并根據《計量發展規劃(2021—2035年)》,增加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職責鼓勵條款。鼓勵有條件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強應用計量技術研究,為企業技術研發和質量提升提供計量支持,加強民生計量、誠信計量體系建設,開展計量風險收集、評估、識別、預警(見第八條)。
(七)建立自我聲明和報告制度
為落實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主體責任,設立機構自我聲明制度。要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在其官方網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其遵守法定要求、獨立公正開展量值傳遞和溯源工作、履行社會責任、嚴守誠實信用,及收費標準等情況進行自我聲明,并對聲明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全面性、準確性負責。要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持續符合相應條件,確保資源投入,滿足履行法制計量任務和相關計量技術規范要求,并向同級和給予能力確認或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履行職責情況以及統計數據等信息(見第十四條)。
(八)嚴格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管理
《辦法》進一步細化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及其人員的要求,以及機構的禁止行為,并調整相應罰則,加大違法處罰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