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地方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和編寫說明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同時向涉及的有關政府部門、科研院所、計量技術機構、行業協會、有關制造企業、使用單位等相關方征求意見,征求意見范圍應當覆蓋全省各相關地區,并具有較強代表性,征求意見單位一般不少于20家。
第二十二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征集的意見進行處理,形成征求意見匯總表。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形成地方技術規范報審稿與編制說明、試驗報告、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報告、征求意見匯總表等相關附件,報送歸口專業(用)技術委員會審核。
第二十三條 專業(用)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對收到的報審稿和有關材料進行完整性審查,經主任委員同意后,提交專業(用)技術委員會審定。
第四章 審 定
第二十四條 審定以會議審定為主,函件審定為輔。地方計量檢定規程應當進行會議審定。
第二十五條 地方技術規范審定專家組成員,應具備相關專業高級職稱或在相應領域有豐富的工作經驗,主要來自行政主管部門、專業(用)技術委員會、計量技術機構、高校、科研院所、行業組織、生產和使用單位,人數不少于7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外專家不少于二分之一),并明確一人擔任組長。
第二十六條 在審定前1個月,專業(用)技術委員會應當地方技術規范報審稿及有關材料提交審定專家。審定包括以下內容:
(一)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與相關國家、行業技術性文件的兼容性;
(二)主要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先進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地方技術規范的規范性、嚴謹性以及試驗報告、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報告的可靠性;
(四)符合公平競爭的規定;
(五)意見采納情況和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
第二十七條 會議審定原則上應當取得一致同意。如需要投票表決,應當獲得到會專家人數四分之三以上贊成方為通過,并由組長在審定意見書上簽字確認。被審定地方技術規范起草人應當參加審定會議,通訊單位委員可列席審定會議,必要時可邀請特邀代表列席審定會議。
起草人員、通訊單位委員、特邀代表不參加表決,但應將其意見記錄在案。
函件審定必須有四分之三以上回函贊成方為通過。
會議審定和函件審定應形成審定意見書,并經審定專家全體成員簽字確認。審定意見書應當包括審定時間、地點、審定專家組人員名單、審定意見和結論等。
第二十八條 起草單位按照審定意見修改后,形成報批稿和相關報批材料,于30日內經相關專業(用)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審核同意后,報省局。
報批材料包含:
(一)地方技術規范報批公文;
(二)地方技術規范報批稿;
(三)地方技術規范報批表;
(四)編制說明;
(五)征求意見匯總表;
(六)審定意見書;
(七)試驗報告(如需要);
(八)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報告(如需要);
(九)國際相關技術文件的原文及中譯本(如需要);
(十)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省局對地方技術規范報批材料的編寫質量、規范性、適用性、兼容性、技術性等進行審核,未通過審核的,省局退回相應專業(用)技術委員會。
第五章 批準發布
第三十條 審核通過的,省局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在總局指定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0日。
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省局批準、編號,以公告形式發布。經復審異議成立的,省局退回相應專業(用)技術委員會,由其指導起草單位進行修改,修改后重新申請審核。
第三十一條 地方技術規范的編號由其代號(JJG(蘇)或JJF(蘇))、順序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
代號“JJG(蘇)”用于地方計量檢定規程,代號“JJF(蘇)”用于地方計量校準規范和其他類型地方計量技術規范。
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地方計量校準規范和其他類型地方計量技術規范按發布順序統一編號,編號不重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