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省、蘇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示范區建設實際,依法將有關管理權限授權或者委托執委會、吳江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 執委會可以根據示范區建設實際,提出需要授權或者委托的事項,并按照法定程序報請有權機關決定。
第十四條 在跨區域項目建設中,行政許可依法由本省和上海市、浙江省的行政機關分別實施的,本省可以會同上海市、浙江省共同確定一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實行集中辦理、聯合辦理。 在跨區域項目建設中,本省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可以依法委托上海市或者浙江省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第十五條 支持示范區探索建立跨區域投入共擔、利益共享的財稅分享機制和水鄉客廳區域共同賬管理機制,探索財政資金的跨區域統籌使用。
第十六條 本省會同上海市、浙江省建立示范區統計制度與統計工作協作機制。 執委會會同上海市、浙江省、江蘇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聚焦高質量、一體化、生態綠色和社會評價等核心發展指標,制定示范區一體化高質量發展指標體系,發布反映示范區整體發展狀況和趨勢的發展指數。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七條 吳江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應當體現示范區一體化高質量發展要求,并征求執委會的意見。
第十八條 本省與上海市、浙江省共同完善示范區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協調規劃目標,統一基礎底板、規劃基期、規劃期限和核心指標,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加強規劃編制、土地利用、項目建設的跨區域協同和有機銜接。
第十九條 示范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與上海市、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組織編制、報批。 跨區域的國土空間相關專項規劃由本省有關部門與上海市、浙江省有關部門共同組織編制,按照規定報批、聯合印發。 吳江區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國土空間相關專項規劃應當符合示范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第二十條 示范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按照行政區劃管轄權限納入本省國土空間規劃,建立規劃實施的動態監測、定期評估和及時維護制度,落實全過程管理。 示范區規劃建設用地機動指標由執委會統籌使用。 執委會在水鄉客廳等重點區域探索建立總規劃師制度,對相關規劃編制和建設項目方案設計提供第三方專業咨詢和技術支持。
第二十一條 示范區應當嚴格落實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和文化保護控制線,實施國土空間分級分類用途管制。
第二十二條 本省優先保障示范區建設項目用地指標,統籌安排水鄉客廳等重點區域內項目和區域規劃的軌道交通、高速公路、國道、航道、通用機場以及水利、供排水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用地指標。 省、蘇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本省、蘇州市和吳江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國土空間規劃等,指導吳江區研究制定年度用地計劃。
第二十三條 本省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穩妥推進示范區內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支持示范區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在確保耕地總量不減、質量提升、結構優化前提下,推進省際毗鄰區域空間布局優化、永久基本農田集中連片、生態功能提升、農村資源要素盤活,促進鄉村振興和城鄉融合發展。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與上海市、浙江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聯合制定示范區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 執委會與上海市、浙江省、江蘇省有關部門建立跨區域投資項目的監管銜接工作機制,依托國家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優化投資審批服務,加強投資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與用地、環境影響評價、洪水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等方面的協調聯動。
第二十五條 本省與上海市、浙江省共同推進示范區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加強示范區電力、水利、燃氣、供排水、交通、通信網絡等基礎設施建設,建立跨區域一體化基礎設施網絡體系。 本省與上海市、浙江省共同推進示范區公共交通建設,完善軌道交通布局,加強城鎮之間公共交通網和特色交通系統建設,實現公共交通線路跨區域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