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欺騙委托人或者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欺騙另一方當事人;
(四)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行為。
第八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統計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加強創新調查、科技統計等信息共享,分析評價全省科技創新發展狀況,全面監測科技創新活動效能。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應當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填報統計調查數據。
第八十五條 本省建立健全科技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健全科技領域國家安全協調工作制度,強化創新鏈、產業鏈、供應鏈安全保障,防范化解科技領域重大風險。
本省加強科技保密能力建設,依法保護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科技秘密。
第八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全省科技倫理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完善管理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本行業科技倫理治理工作,支持各類創新主體以及社會公眾共同參與科技倫理治理。
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履行科技倫理管理主體責任,負責本單位科技倫理審查,加強制度建設、教育培訓、風險監測預警、違規行為查處等管理工作。
科技人員應當遵守科技倫理制度規范,在科技倫理審查批準的范圍內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完善對科研失信行為的預防、調查、處理、修復機制,推動科研誠信信息跨部門、跨區域共享。
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應當履行科研誠信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制度建設,做好科研誠信教育培訓工作。
科技人員應當遵守科研誠信管理規定,不得弄虛作假或者抄襲、剽竊、篡改他人創新成果。
第八十八條 對于以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為主資助的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科研項目,原始記錄證明承擔項目的單位和科技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予以免責,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允許結題。
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人員在推進科技創新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錯誤,或者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錯誤,以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可以按照規定從輕、減輕處理或者予以免責。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科技、發展改革、財政、教育、審計等部門和機關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盡職免責工作機制。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關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條 科技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由政府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有違背科研誠信或者科技倫理規范行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人員所在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單獨或者合并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警告;
(二)責令限期改正;
(三)一定范圍內或者公開通報批評;
(四)終止、撤銷有關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
(五)追回部分或者全部已撥付的財政性資金,沒收違法所得;
(六)撤銷獎勵或者稱號,追回獎金;
(七)取消一定期限內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管理資格;
(八)禁止一定期限內承擔或者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以及申請相關科技活動行政許可;
(九)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