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本省推動以科技創新引領產業創新,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布局建設未來產業,提質升級傳統產業,促進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加快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
本省推動科技創新與經濟社會各領域融合,促進區域協同創新,強化科技創新對城鄉協調發展的支撐作用。
第十一條 本省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對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獎勵。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激勵科技創新。
第二章 基礎研究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基礎研究能力建設,支持自由探索,強化目標導向,推進戰略導向的體系化基礎研究、前沿導向的探索性基礎研究、市場導向的應用性基礎研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需要,加強對基礎研究的支持。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圍繞戰略性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的重大科學問題,加強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推動基礎研究和產業技術創新融通發展。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礎研究投入穩定支持機制,省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投入基礎研究的比例應當不低于三分之一,帶動基礎研究經費在全社會科技研究開發經費的比例逐步提高。
鼓勵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基礎研究財政投入,逐步提高基礎研究投入在本級財政科技投入中的比例。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統籌科研資金投入基礎研究。企業、社會組織以及個人通過出資、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礎研究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財政、金融、稅收等支持。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基礎研究體制機制,構建符合基礎研究規律的資源配置、人才培養、科技評價、激勵保障等制度體系,營造科技人員潛心開展基礎研究的良好環境。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多渠道選題和快速立項機制,鼓勵科技人員圍繞非共識、新興和交叉學科等方向進行自由探索,探索建立專家實名推薦的非共識項目篩選機制;支持和指導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創新科研組織模式,開展有組織科研。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基礎研究項目資助體系,健全符合基礎研究規律的長周期評價制度,強化對基礎研究人才的穩定支持,提升基礎研究人才隊伍質量和水平。
對基礎研究優勢突出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可以給予長期、穩定支持,允許其自主選題、自行組織、自主使用經費開展科學研究。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等建立完善薪酬激勵制度,鼓勵和吸引科技人員開展基礎研究。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高等學校建立科技發展、國家戰略需求牽引的學科設置調整機制,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支持高水平大學建設集聚高端創新資源要素的基礎科研平臺。
高等學校應當完善符合基礎學科發展規律的支持方式和評價機制,加強創新平臺建設,培養多學科交叉融合的研究團隊和人才,開展有組織科研,提升原始創新能力。
第十七條 支持科技領軍企業開展基礎研究,承擔基礎研究類財政科研項目,聯合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開展產業核心技術的基礎理論、技術原理和前沿應用等方面研究。
鼓勵科技領軍企業圍繞產業發展需求設立基礎研究資助項目,組織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科技人員參與。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統籌規劃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合理有序布局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建設大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相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建設規劃、用地審批、運行經費、人才政策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設。
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指導下,根據國家戰略需求布局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
各類創新主體可以依托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開展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加強科技交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