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計量檢定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檢定規(guī)程進行計量檢定的;
(二)使用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開展檢定的;
(三)未取得計量檢定證件進行計量檢定的;
(四)偽造檢定數據的。
第二十一條 計量檢定人員出具錯誤數據,給送檢一方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技術機構賠償損失;情節(jié)輕微的,給予計量檢定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執(zhí)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任務的機構無故拖延檢定期限的,送檢單位可免交檢定費;給送檢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圍攻、報復計量執(zhí)法人員、檢定人員,或以暴力威脅手段阻礙計量執(zhí)法人員、檢定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提請公安機關或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偽造數據是指單位或個人使用合格的計量器具,進行不誠實的測量,出具虛假數據或者定量包裝商品實際量與標注量不符的違法行為。
(二)出版物是指公開或內部發(fā)行的,除古籍和文學書籍以外的圖書、報紙、期刊,以及除文藝作品外的音像制品。
(三)非出版物是指公文、統計報表、商品包裝物、產品銘牌、說明書、標簽標價、票據收據等。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