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公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2015年5月15日,我局印發了《質檢總局關于取消進口計量器具銷售前檢定等事項的公告》(2015年第58號),取消了進口計量器具銷售前檢定事項。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放而不亂、優化服務”的要求,明確進口計量器具銷售前檢定取消后的管理措施,做好銜接工作,加強后續監管,保證進口計量器具在使用中的量值準確,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上述法律和文件的要求,不得繼續以審批或變相審批方式強制要求進口計量器具經銷商或代理商在銷售前對進口計量器具進行檢定,也不得轉交下屬技術機構、協會強制要求進口計量器具經銷商或代理商在銷售前對進口計量器具進行檢定。
二、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計量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落實進口計量器具銷售者的主體責任。進口計量器具銷售者應當銷售合格的進口計量器具,保證進口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合格。對銷售不符合有關要求的進口計量器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三、進口計量器具銷售前檢定取消后,進口計量器具仍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的規定進行檢定。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落實進口計量器具使用者的主體責任,督促進口計量器具的使用者加強對進口計量器具的管理,保證進口計量器具依法處于受控狀態。對未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檢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四、進口計量器具的檢定應當按照有關計量檢定規程進行。沒有計量檢定規程的,可以按照計量技術規范或者參照國際建議進行校準,沒有計量技術規范或者國際建議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關要求或者明示技術指標等進行校準。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督管理,合理統籌計量檢定資源,不斷滿足進口計量器具的檢定或者校準需求。
五、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相關計量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特別是針對使用進口計量器具較多的重點行業如醫療、石油石化等行業加大宣傳,提高進口計量器具銷售者和使用者的計量法制意識,要對使用中的進口計量器具進行監督檢查,保證進口計量器具的量值準確可靠。
六、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取消進口計量器具檢定是激發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的重要舉措。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這項工作的認識,增強做好工作的自覺性,及時制定有效的后續管理措施,建立進口計量器具的監督檢查機制,防止出現管理漏洞,要對取消該項審批后的情況及時跟蹤調查,根據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研究制定對策,確保各項管理工作落實到位。在改革和管理工作中的情況和意見建議,請及時向質檢總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