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發布《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修改單的公告”,公告中指出,批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修改單,并由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
該標準修改單自2018年9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此公告業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田世宏會簽)
3.14“標準狀態 standard state 指溫度為273 K,壓力為101.325 kPa時的狀態。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濃度均為標準狀態下的濃度”修改為:“參比狀態 reference state 指大氣溫度為298.15 K,大氣壓力為1013.25 hPa時的狀態。本標準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氣態污染物濃度為參比狀態下的濃度。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10 μm)、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2.5 μm)、總懸浮顆粒物及其組分鉛、苯并[a]芘等濃度為監測時大氣溫度和壓力下的濃度”。
關于監測時記錄氣溫、氣壓等氣象參數的要求,考慮到相關配套監測方法標準已有規定,且近期將在相關監測標準規范和工作部署中進一步細化、明確,《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修改單不再重復要求。
此次修改不涉及標準中的污染物項目及限值。為保持監測數據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環境空氣污染物質量濃度的歷史數據也將進行回溯。今后,生態環境部將按照統一可比的監測數據對各地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情況進行評價、考核,標準修改單的發布實施不影響“十三五”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
為配合《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修改單的實施,生態環境部同步發布了與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污染物項目監測直接相關的19項環境監測標準修改單,對涉及結果計算與表示中污染物濃度的監測狀態內容進行調整,與標準保持一致。
19項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一、《環境空氣二氧化硫的測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修改單.
二、《環境空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四氯汞鹽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2009)修改單.
三、《環境空氣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79—2009)修改單.
四、《環境空氣臭氧的測定靛藍二磺酸鈉分光光度法》(HJ 504—2009)修改單.
五、《環境空氣臭氧的測定紫外光度法》(HJ 590—2010)修改單.
六、《環境空氣PM10和PM2.5的測定重量法》(HJ 618—2011)修改單.
七、《環境空氣鉛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39—2015)修改單.
八、《環境空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264—1994)修改單.
九、《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GB/T 15432—1995)修改單.
十、《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 194—2017)修改單.
十一、《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653—2013)修改單.
十二、《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和驗收技術規范》(HJ 655—2013)修改單.
十三、《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654—2013)修改單.
十四、《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采樣器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93—2013)修改單.
十五、《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手工監測方法(重量法)技術規范》(HJ 656—2013)修改單.
十六、《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HJ 657—2013)修改單.
十七、《環境空氣六價鉻的測定柱后衍生離子色譜法》(HJ 779—2015)修改單.
十八、《環境空氣氣態汞的測定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910—2017)修改單.
十九、《環境空氣汞的測定巰基棉富集-冷原子熒光分光光度法(暫行)》(HJ 542—2009)修改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