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二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取得中專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第十二條 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市場監管總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用印,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三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四條 國家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和市場監管部門授權技術機構中執行計量檢定任務的注冊計量師實行注冊管理。取得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需經注冊取得《注冊計量師注冊證》(以下簡稱《注冊證》)后,方可開展相應的計量檢定活動。
第十五條 市場監管總局為一級注冊計量師的注冊審批機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管部門為二級注冊計量師的注冊審批機構。
第十六條 申請注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三)受聘于國家依法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或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
(四)取得所申請注冊的《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原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計量檢定員證》中核準的專業項目可視同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七條 《注冊證》注冊有效期為5年。《注冊證》在有效期限內是注冊計量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計量師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的,應當予以撤銷,當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注冊審批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注冊的有關情況。
第四章 執 業
第二十條 注冊計量師應當依據國家計量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工作單位計量技術工作資質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相應的執業活動。
第二十一條 一級注冊計量師執業范圍:開展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校準以及其他計量技術工作,出具計量技術報告或相關證書,指導和培訓本專業其他計量技術人員開展量值傳遞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二級注冊計量師執業范圍:開展計量標準器具的檢定和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校準以及其他計量技術工作,出具計量技術報告或相關證書。
第二十三條 一級注冊計量師應當具備以下能力:
(一)有豐富的計量技術工作經驗,熟悉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法律規定,熟練運用計量基本知識,進行測量不確定度分析與評定;
(二)熟悉本專業計量技術,了解國際相關標準或技術規范,以及計量技術發展前沿情況,具有計量技術課題研究能力和解決本領域復雜、疑難技術問題的能力;
(三)熟練掌握本領域計量技術規范,具有建立、使用和維護相關計量基準、計量標準,開展量值傳遞以及出具計量技術報告或相關證書的能力;能夠指導本專業二級注冊計量師開展量值傳遞工作。
第二十四條 二級注冊計量師應當具備以下能力:
(一)有一定的計量技術工作經驗,熟悉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法律規定,掌握計量基礎知識,具有正確使用和表述測量不確定度的能力;
(二)熟悉本專業計量技術,熟練掌握本領域計量技術法規,具有建立、使用和維護相關計量標準,開展量值傳遞以及出具計量技術報告或相關證書的能力。
第二十五條 因注冊計量師出具的計量技術報告或相關證書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要求,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