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市場監管總局網站發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為加強對計量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準入管理,進一步規范注冊計量師管理權責,促進注冊計量師隊伍建設和發展,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原注冊計量師資格制度基礎上,制定了《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并督促下屬部門、機構遵照執行。
注冊計量師:是指從事計量檢定、校準、檢驗、測試等計量技術工作,并經考試取得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依法注冊后,從事規定范圍計量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計量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提高計量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保障全國量值傳遞的準確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從事計量檢定、校準、檢驗、測試等計量技術工作(以下簡稱計量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置注冊計量師準入類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和市場監管部門授權技術機構中執行計量檢定任務的專業技術人員,依據計量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需經考試取得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并注冊后,方可從事規定范圍內的計量技術工作。
其他從事計量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根據需要取得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作為具有相應能力的證明。
第四條 注冊計量師分為一級注冊計量師和二級注冊計量師。
一級注冊計量師英文譯為 Level 1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二級注冊計量師英文譯為 Level 2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
第五條 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并按照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擬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組織命題、審題和主觀題閱卷工作,并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
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組織實施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會同市場監管總局確定合格標準,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九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從事計量技術工作,符合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的考試。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和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一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 取得理學或工學門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4年;
(二) 取得理學或工學門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3年;
(三) 取得理學或工學門類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2年;
(四) 取得理學或工學門類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五) 取得理學或工學門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六) 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專業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其工作年限和從事計量技術工作的最低年限相應增加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