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注冊計量師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七條 注冊計量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稱謂;
(二)在注冊的工作單位和規定范圍內依法從事計量技術工作,履行崗位職責;
(三)參加繼續教育;
(四)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五)在相關計量技術工作文件上簽字;
(六)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二十八條 注冊計量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規范;
(三)保證計量技術工作的真實、可靠,以及原始數據和有關技術資料的準確、真實、完整,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保守在計量技術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技術或商業秘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一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工程師職稱;取得二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可按照工程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有關要求,認定其具備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職稱。專業技術人員取得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三十條 注冊計量師的注冊管理以及繼續教育等具體辦法,由市場監管總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原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計量檢定員證》繼續有效。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質檢總局印發的《注冊計量師制度暫行規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注冊計量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國人部發〔2006〕40號)同時廢止。根據國人部發〔2006〕40號文件取得的一級注冊計量師、二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繼續有效。
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市場監管總局共同委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市場監管總局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單位承擔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命題、審題和主觀題閱卷等具體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管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考試組織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 一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設《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測量數據處理與計量專業實務》《計量專業案例分析》3個科目。
第三條 二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設《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計量專業實務與案例分析》2個科目。
第四條 參加一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各科目考試并合格,方可取得一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
參加二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各科目考試并合格,方可取得二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條 已取得工程系列或自然科學研究系列高級職稱的人員,參加一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時,可免試《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科目,只參加《測量數據處理與計量專業實務》《計量專業案例分析》科目考試。免試科目的人員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一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