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天瑞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瑞儀器”或“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于2020 年1 月10 日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市監寶罰字[2020]稽7 號),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主要內容
當事人生產銷售的部分涉案水質在線分析儀未取得《環境保護產品認證證書》,卻在銘牌上印制有“中國環境保護產品認證標志”。涉案產品共銷售10 臺,銷售單價均為30000 元人民幣/臺,當事人所生產銷售上述產品的貨值金額共計人民幣300000 元,無利潤。
當事人未取得《環境保護產品認證證書》生產銷售冒用中國環境保護產品認證標志“”產品,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六)項“禁止生產、銷售下列產品:(六)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許可證標志和編號、國際標準組織標準標志、質量合格證明、產品批準文號等標志的”規定,屬于“生產銷售冒用認證標志產品”違法行為。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生產者、銷售者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作如下處罰:
罰款人民幣900000 元。
限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人民幣900000 元繳交至《深圳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上指定的代收銀行賬戶和賬號,繳款編碼:011007019。逾期不繳納罰款,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于六個月內直接向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整改措施
針對本次行政處罰事項,公司采取了積極有效地措施,認真進行了整改,使問題及時得到糾正。
1、積極配合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進行相關情況調查,并已繳納了罰款。針對上述行政處罰,公司將于近期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我公司于2017 年12 月取得了水質在線分析儀-氨氮和水質在線分析儀- 總磷的“”認證證書,冒用認證“”標志的產品在我公司取得認證標志后及時更換了正確認證標志;對于未開展“”認證標志的產品已經對冒用認證標志進行處理,及時取消使用該標志。
3、在全公司范圍內開展了針對全部產品的自查工作,嚴格審查所有的認證標志、執行標準、出廠編號是否準確無誤;制定了詳細的認證標志、執行標準、出廠編號管理制度,并在全公司范圍內宣貫、執行,確保今后不會再發生類似的事情。
三、對公司的影響
上述情況不屬于《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3.1.1 第(八)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情形,不屬于《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情形。本次行政處罰不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未影響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也未對公司經營業績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公司將認真吸取教訓,嚴格按照《公司法》、《證券法》、《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規范公司行為,堅決杜絕類似事情發生,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特此公告。
江蘇天瑞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