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4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運行技術規范》(HJ 355-2019)(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58號),自2020年3月24日起實施。筆者就此談談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運行技術要點,以幫助企業更好的掌握規范,預防發生違法行為。
該標準是環境保護部廢止:《關于印發<國家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規程>的通知》(環發〔2009〕88號,2009年7月22日公布)、《關于加強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的通知》(環辦〔2010〕116號,2010年8月18日公布)、《關于進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的通知》(環辦函〔2011〕1117號,2011年9月19日公布)、《關于加強“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體系建設運行情況考核工作的通知》(環發〔2013〕98號,2013年8月28日公布)等文件后,對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和監管提供了技術支撐。
本標準規定了運行單位為保障水污染源在線監測設備穩定運行所要達到的運行單位及人員要求、參數管理及設置、采樣方式及數據上報、檢查維護、運行技術及質控、系統檢修和故障處理、檔案記錄等方面的要求,并規定了運行比對監測的具體內容。原比對監測依據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編制的《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技術規定(試行)》(2010年8月)執行,該規定并不能作為執法依據。
本標準刪除了紫外(UV)吸收水質自動分析儀的運行技術要求。筆者對比以前《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試行) 》 (HJ/T355-2007),根據日常監管掌握的情況,發現紫外(UV)法對廢水監測數據準確度不高,特別是對以有機污染為主的廢水比對合格率很低,監測結果無法反應廢水真實情況,監測結果不準確。故企業選擇水污染源在線監測設備時建議不考慮該分析方法。
1. 運行單位及人員要求
自從2014年7月環境保護部廢止了《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包括在線設施)再無運營資質的要求,雖然有的省出臺了有關政策要求,但是隨著“放管服”,這些政策陸續廢止,使環保部門難以監管這些運行單位和運行人員,無據可依,本次修訂對運行單位和運行人員重新做了規定,提出了運行單位的基本要求。
運行單位要求:應具備與監測任務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實驗室環境,明確監測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有適當的措施和程序保證監測結果準確可靠。應備有所運行在線監測儀器的備用儀器,同時應配備相應儀器參比方法實際水樣比對試驗裝置。
運行人員要求:運行人員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通過相應的培訓教育和能力確認/考核等活動。
2.儀器運行參數管理及設置
2.1 儀器運行參數設置要求
2.1.1 在線監測儀器量程應根據現場實際水樣排放濃度合理設置,量程上限應設置為現場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的 2~3 倍。如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 )時COD為100mg/l,上限不超過300mg/l。
2.1.2 針對模擬量采集時,應保證數據采集傳輸儀的采集信號量程設置、轉換污染物濃度量程設置與在線監測儀器設置的參數一致。但是有的地方環保部門要求全部用數字傳輸,不再使用模擬量。
2.2 儀器運行參數管理要求
2.2.1 對在線監測儀器的操作、參數的設定修改,應設定相應操作權限。應能夠設置三級系統登錄密碼及相應的操作權限,預防隨意修改儀器參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