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以下統稱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應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經營范圍應登記相應經營業務類別;出租汽車客運(網約車)、道路旅客運輸應依法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的,應符合國家及運營地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運營要求。從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具備相應業務類別的經營許可資質。城市客運企業、道路運輸企業可與汽車生產企業組成聯合體開展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為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從事自動駕駛汽車運輸經營服務提供辦理渠道。
五、運輸車輛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及技術規范等要求,依法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自動駕駛汽車應符合國家及運營地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運營要求。從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還應符合交通運輸行業有關經營性機動車運營安全技術標準要求,依法取得運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配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道路運輸證》。自動駕駛汽車需變更自動駕駛功能、進行車輛軟件系統升級的,應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規定執行,確保車輛運行安全。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工信部聯通裝〔2021〕97號)有關要求,提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憑證以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憑證或事故賠償保函。
六、人員配備
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隨車配備1名駕駛員或運行安全保障人員(以下統稱“安全員”)。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原則上隨車配備安全員。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應隨車配備1名安全員;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完全自動駕駛汽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經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指定的區域運營時可使用遠程安全員,遠程安全員人車比不得低于 1:3。安全員應當接受自動駕駛汽車技術和所從事相關運輸業務培訓,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同級別自動駕駛系統操作技能,熟知自動駕駛汽車運行線路情況,具備緊急狀態下接管車輛等應急處置能力。自動駕駛汽車的自動駕駛功能變更或更新升級后,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要及時加強對安全員在崗培訓,確保其及時掌握新功能、新技術、新要求。安全員應符合交通運輸領域從業人員管理相關規定和要求,取得相應業務類別的從業資格。
七、安全保障
(一)安全生產制度。
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應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實施運營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車輛技術管理制度、安全評估制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動態監控管理制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關鍵崗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教育培訓計劃等。
(二)運輸安全保障。
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應建立健全運輸安全保障體系,在正式運營前要制定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保障方案,明確自動駕駛汽車的設計運行條件、人員配備情況、運營安全風險清單、分級管控措施、突發情況應對措施等。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應與汽車生產企業、安全員等簽署協議,明確各方權利責任義務,并組織對運輸安全保障方案進行專業性論證和安全風險評估。運輸安全保障方案和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應告知運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交警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要確保運輸安全;存在重大隱患無法保障運輸安全的,應及時依法暫停自動駕駛運輸經營。
(三)運行狀態信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