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應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按照車輛使用說明書使用運行。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具備車輛運行狀態信息記錄、存儲和傳輸功能,向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和運營地有關主管部門實時傳輸關鍵運行狀態信息。在車輛發生事故或自動駕駛功能失效時,應自動記錄和存儲事發前至少90秒的運行狀態信息。運行狀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0項內容:車輛標識(車架號或車輛號牌信息等);車輛控制模式;車輛位置;車輛速度、加速度、行駛方向等運動狀態;環境感知及響應狀態;車輛燈光和信號實時狀態;車輛外部360度視頻監控情況;反映駕駛人和人機交互狀態的車內視頻及語音監控情況;車輛接收的遠程控制指令(如有)和車輛故障情況(如有)。
(四)車輛動態監控。
車輛符合《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要加強自動駕駛汽車動態監控,對車輛運行區域、運行線路、運行狀況進行監控管理,及時提醒糾正和處理違法違規行為。運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加強對運輸車輛及安全員的動態管理。
(五)安全告知。
自動駕駛汽車應在車身以醒目圖案、文字或顏色標識,明確向其他交通參與者告知其自動駕駛身份。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的經營者,應通過播放視頻或張貼標識等方式,向乘客告知車輛自動駕駛功能、安全乘車知識、安全設施使用方法、緊急逃生方法等事項。
(六)應急處置。
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應制定自動駕駛汽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突發事件類型和級別、處置方法、應急響應程序、職責分工和保障措施等,并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自動駕駛汽車在運營過程中發生車輛故障或安全事故時,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應按應急預案要求啟動應急響應,做好應急處置;發生人員傷亡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事發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八、監督管理
(一)日常監督。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自動駕駛汽車運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開展監督檢查,依法定職權督促自動駕駛汽車生產企業和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保障運輸安全。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高于本指南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二)隱患整改。
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運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定職權責令自動駕駛汽車生產企業和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迅速整改。無法保障運輸安全的,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進行處理。
(三)信息反饋。
在運營中如發現自動駕駛汽車存在技術缺陷、隱患和問題的,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應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反饋,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汽車生產企業迅速排查整改,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生產安全。運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定期監測匯總本地自動駕駛運營服務情況,掌握行業安全和運營服務情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每年年底前向部報告轄區內自動駕駛汽車運輸經營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