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報單位或其聯合申報方擁有相關產品自主知識產權。
4.申報單位與其聯合申報方應為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關系,其中一方應為項目產品的應用方,且雙方之間在單一自然年內針對項目所涉及產品的實際采購額(或銷售額)應大于4000萬元(以銷售方回款金額為準,不含稅)。
5.企業就同一品類的智能傳感器產品(含芯片、模組等)每年僅能參與一個聯合體申報,同一企業就不同智能傳感器產品(含芯片、模組等)(被測量量/工作原理不同均算不同品類)每年可分別參與多個聯合體申報。
第七條 各扶持計劃資助標準如下:
(一)一次性工程費補貼項目
資助標準:對于企業在相應平臺開展研發活動所產生的一次性工程費的30%予以補貼,單個項目最高100萬元。單家企業每年度最多可針對兩款產品的一次性工程費申請補貼。
(二)國家資助配套支持項目
資助標準:對中央資金1:1予以配套支持,國家與市級總資助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
(三)標準體系認證補貼項目
資助標準:按照培訓和認證費實際發生額的50%給予補貼,最多補貼兩年,補貼金額每年不超過100萬元。
(四)應用企業與研發企業聯合攻關獎勵項目
資助標準:按照項目所涉及產品單一自然年的采購額(或銷售額)10%予以一次性獎勵,獎勵總額不超過2000萬元。
第三章 申報和審核程序
第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本實施細則發布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時間、申報材料、辦理流程等事項。申報單位應當按照申報指南要求,通過指定的申報系統進行網上申報,并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交書面申報材料。
第九條 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礎申報材料(含電子證照)
1.通過申報系統打印的《深圳市智能傳感器產業專項扶持計劃申請書》紙質文件原件;
2.申報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已關聯電子證照的,無需提交);
3.單位上年度有關納稅材料;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5.深圳信用網(https://www.szcredit.org.cn)查詢下載的信用報告。
(二)專項申報材料
所有專項申報材料需在申報系統上傳電子版,并在提供書面材料時提供復印件,具體各扶持方向所需專項材料如下:
1.一次性工程費補貼項目:與公共服務平臺合作的有關材料,如合作協議、服務合同、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等。
2.國家資助配套支持項目:申報單位與工業和信息化部簽訂的項目合同、國家撥付資金到賬的銀行回單等有關材料。
3.標準體系認證補貼項目:認證通過的有關材料;認證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的有關材料。
4.應用企業與研發企業聯合攻關獎勵項目:申報單位及聯合體參與產品開發的有關材料,如合作協議、費用支出清單等;單款芯片或模組雙方單一自然年采購額超過4000萬元的有關材料,如雙方的采購合同,發票、銀行回款單等。
第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初審。對形式初審合格的項目,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批次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開展專家評審、專項審計,并組織開展現場考察。
第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通過專家評審、專項審計和現場考察的項目,就合規性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綜合審議后,根據批復的部門預算擬定資助方案,并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