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非實驗室所在高等學校的人員擔任。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主任由高等學校聘任,報主管部門和教育部備案。委員由高等學校聘任。
學術委員會由不少于9位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其中實驗室所在高等學校人員不超過1/3。鼓勵聘請外籍專家。1位專家至多同時擔任3個實驗室的學術委員。委員每屆任期5年,一般連任不超過2屆,每次換屆應更換1/3以上委員,原則上2次不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的應予以更換。
第十八條 實驗室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應是高等學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職人員,除承擔高等學校教學任務外,原則上應全職在實驗室工作。固定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一般規模不少于30人。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后研究人員等。實驗室要加大流動人員規模,注重吸引國內外優秀博士后研究人員等青年人才,并通過聘用合同明確工作職責和任務、聘期及在崗工作時間等。
第十九條 實驗室應圍繞主要研究方向和重點任務,組織團隊系統開展持續深入的科學研究,聯合國內外優秀團隊開展協同創新,承擔國家、區域和行業的重大科技任務;充分發揮高等學校多學科優勢,設立自主研究選題,加強跨學科研究;開展儀器設備的自主研發和更新改造,開展實驗技術方法的創新研究。
第二十條 實驗室應注重人才培養,吸引優秀本科生進入實驗室參與科研活動,支持研究生參與課題研究和學術交流,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學內容及時轉化,積極與國內外科研機構和行業企業聯合培養創新人才,開展學生跨校交流和聯合培養。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應充分開放運行,建立訪問學者制度,設立開放課題,吸引優秀人才開展合作研究;廣泛開展學術交流,與國內外高水平研究機構和團隊開展穩定的實質性合作;積極參與重大國際科技合作計劃,爭取在國際學術組織中任職。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的科研設施和儀器設備、數據庫和樣本庫等科技資源,在滿足科研教學需求的同時,應建立開放共享機制,面向社會開放運行。實驗室應設立公眾開放日,面向社會開展科學知識傳播。
第二十三條 實驗室應加強知識產權的規范管理。在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注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成果轉讓、獎勵申報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加強數據、標本等科技資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設各類資源庫。
第二十四條 實驗室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加強實驗室信息化建設,建立內部管理信息系統和實驗室網站,納入學校信息化工作統籌管理,并保持安全運行。
第二十五條 實驗室要營造寬松民主、團結協作、積極進取的工作環境,形成潛心研究、勇于創新和寬容失敗的學術氛圍。實驗室要高度重視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加強自我監督。
第五章 考核評估與調整
第二十六條 實驗室必須編制年度報告,并在實驗室網站公布。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以年度報告為基礎,每年組織對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年度報告一并報主管部門和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根據年度考核情況,教育部可會同高等學校主管部門,抽取部分實驗室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研究和解決實驗室存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