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領域。1980年,原國家標準局和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共同派員組團參加國際實驗室認可大會(ILAC),國際認可活動在我國開始萌芽。1985年,開始推行實驗室認可制度。
2.認證認可工作全面推行階段(1991—2001年)
1991年5月,國務院第83號令正式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標志著我國的質量認證工作由試點起步進入了全面規范推行的新階段。
——認證領域。這一階段,除全面建立和實施產品認證外,在管理體系認證領域也取得了重要進展,相繼建立了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OHSAS1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等認證制度。
在這一時期,最有影響的認證制度是原國家技術監督局(質量技術監督局)針對國產品安全準入為主的“長城標志”認證制度和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針對進口商品安全準入的“CCIB標志”認證制度。
——認可領域。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相繼成立了中國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CNACR)、中國認證人員國家注冊委員會(CRBA)、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CNACL)和中國產品認證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CNACP),開展國內市場的認可工作;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相繼成立了中國國家進出口企業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CNAB)、中國進出口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CCIBLAC),開展進出口領域的認可工作。
3.統一的認證認可制度建立和實施階段(2001年至今)
我國從國際上引入認證認可制度后,在當時計劃經濟體制下,由不同部門在各自行業領域分別推行,客觀上造成各自為政、多頭管理、重復認證等一系列弊端。最為突出的是,由于當時內外貿市場分割,對國產品和進口產品分別實施兩套不同的認證制度,不符合國際通行的國民待遇原則。在“入世”談判時,這一問題成為談判焦點。在中國“入世”議定書中,我國政府作出了統一建立產品認證制度的承諾,涉及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的條款多達23項。2001年8月,為了適應我國“入世”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將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并組建國家質檢總局,并成立國家認監委,這標志著我國建立了統一的認證認可管理體系。
——管理部門統一:國家認監委作為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國認證認可工作。
——法規統一:2003年11月,國務院頒布實施了《認證認可條例》,該條例建立了既適應國際通行規則、又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認證認可管理制度。
——認證體系統一:以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為核心,建立了國家統一管理的認證制度體系。2002年5月,國家正式實施了新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核心是對國產品和進口產品實現“四個統一”(即統一產品目錄、統一適用的國家標準、技術規則和實施程序、統一標志、統一收費標準),以此取代“CCIB標志”認證和“長城標志”認證。
——認可體系統一:2002年8月,在原進出口和國內兩套認可體系的基礎上,建立了集中統一的認可體系;2006年3月,為適應國際認可組織的要求和變化,中國認證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和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合并,成立了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作為唯一的國家認可機構。
2018年3月,根據中共中央《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統一管理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等工作。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責劃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保留牌子。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認證認可檢驗檢測工作的高度重視,表明認證認可檢驗檢測工作進入新時代。
(二)工作體系
認監委成立以來,根據國際通行規則和我國發展實際,構建了與國際全面接軌的認證認可體系,全方位服務國家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有目共矚的積極作用。
1.法律體系。建立了以《認證認可條例》為核心的法律法規體系,目前已有19部法律、17部行政法規、14部規章明確寫入認證認可的條款。
2.制度體系。依據國際規則和國情實際,建立了強制性與自愿性相結合的認證制度、國家認可制度、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制度、認證人員注冊制度等,全面涵蓋了認證認可檢驗檢測活動。目前,強制性產品認證共覆蓋19大類142種產品;自愿性認證共包括產品、服務、管理體系3大類49項小類;認可共包括12項基礎認可制度、27項專項認可制度。
3.組織體系。按照“統一管理,共同實施” 原則,建立了以市場監管總局(認監委)作為主管部門、相關部委和單位組成的部際聯席會議作為議事協調機構、全國各地認證監管部門作為執法監督主體、認證認可檢驗檢測機構作為實施主體的組織機構體系。
4.監管體系。建立了“法律規范、行政監管、認可約束、行業自律、社會監督”五位一體的監管體系,對認證機構、認可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實行準入管理和事中事后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