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涉及用能單位的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
生產者、經營者和其他用能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資源計量器具,
(二)虛報、偽造、篡改能源資源計量數據;
(三)能源資源計量數據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不能溯源到有效的能源資源計量器具的。
第五十九條(涉及能源效率的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 用能產品能源效率實際值與標注值不符的,責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涉及對經營者計量責任的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者、經營者生產、經營的商品量或者服務量的短缺量大于國家規定的允許值范圍的, 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涉及對主辦者計量責任的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商品交易場所的主辦者未在商品交易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經計量檢定合格的復驗用計量器具的, 責令改正,可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涉及定量包裝商品的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未在商品包裝上正確清晰標注凈含量的,責令改正,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pagebreak]
違反本法規定,采用計量合格標志的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其生產、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不符合其承諾要求的,責令改正并停止采用計量合格標志,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