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 規范計量活動, 促進經濟、科學技術和社會的發展, 維護國家、公眾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計量單位,建立計量基準、計量標準, 制造、修理、銷售、進口、使用計量器具,出具計量結果等活動以及實施計量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計量單位) 國家實行法定計量單位制度。
國家選定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其他計量單位為法定計量單位。法定計量單位的名稱、符號由國務院公布。
因特殊需要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 由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條(標準時間) 國家實行統一的標準時間。
國家標準時間的產生、發播和使用的有關規定由國務院制定。
第五條(監管體制) 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計量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量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政府義務)國家鼓勵、支持計量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先進的計量科學技術和計量管理方法,加強國家計量基礎設施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計量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 將計量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計量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對在計量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計量基準、計量標準管理
第七條(建立計量基準、國家計量標準) 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計量基準、國家計量標準的建立, 作為統一全國量值的最高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