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條(與許可有關的期限要求) 本法規定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限為五年。到期申請延續的, 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三條(收費) 行政許可、計量檢定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辦法或收費標準, 由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價格部門統一制定。
第七十四條(軍用計量) 中國人民解放軍計量工作的監督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另行制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面向社會開展的計量工作適用本法。
第七十五條(有關辦法的制定) 與實施本法有關的管理辦法、各種印、證、標志以及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等, 由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十六條(實施日期)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