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與其開展計量校準服務項目相適應的制度和人員。
第三十八條(計量校準義務) 開展計量校準服務應當依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進行,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計量校準服務機構和委托方應當以合同、協議或者其他約定的形式確定校準的有關事項。
計量校準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提供計量校準服務中的各項記錄,并對其出具的各項計量校準數據和報告負責。
第三十九條(資質認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計量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向社會提供相關公證數據。
第四十條(資質認定內容) 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 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或者經法人授權;
(二)有與開展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計量檢驗檢測設備設施;
(三)有保證量值統一、準確的措施及檢驗檢測數據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四)有相應的工作場所、環境, 操作技能的人員。
第四十一條(禁止性規定) 計量技術機構、計量校準機構和向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出具虛假數據或者報告。
第四十二條(強制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 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