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使用單位義務) 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經營者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量器具, 制定具體的量值溯源的管理辦法,保證使用的計量器具的量值的準確可靠。
第二十六條(禁止性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破壞計量器具計量性能;
(二)制造、銷售殘次或者帶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零配件、軟件、裝置,使用殘次或者帶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零配件、軟件、裝置組裝、改裝和修理計量器具;
(三)制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
(四)偽造、變造、冒用、租賃、借用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型式批準(定級鑒定)、計量檢定、計量校準等相關證書;
(五)違反規定制造、銷售、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
(六)制造、修理、銷售、進口、使用的計量器具不合格;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與計量活動有關的行為。
第四章 計量結果管理
第二十七條(一般性要求) 生產者、經營者和其他向社會出具計量結果的單位應當建立必要的計量管理制度,對計量結果的產生過程進行計量控制, 確保出具的計量結果準確可靠和可追溯性, 并對出具的計量結果負責,保證誠信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