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條(涉及被檢單位的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礙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監督檢查的, 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八條(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處罰實施機關)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七十條(信用記錄) 對于違反本法規定灼單位及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違法失信行為建立信用記錄, 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定義術語)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計量器具, 指單獨或與一個或多個輔助設備組合, 用于進行測量的儀器、系統以及用于統一量值的標準物質。
標準物質, 指具有足夠均勻和穩定的特定特性的物質, 其特性被證實適用于測量中或標稱特性檢查中的預期用途。
計量檢定, 指為評定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 確定其是否合格所進行的全部工作。
計量校準,指在規定條件下的一組操作, 其第一步走確定由測量標準提供的量值與相應示值之間的關系,第二步則是用此信息確定由示值獲得測量結果的關系, 這里測量標準提供的量值與相應示值都具有測量不確定度。
型式批準, 指根據文件要求對測量儀器指定型式的一個或多個樣品性能所進行的系統檢查和試驗, 并將其結果寫入型式評價報告中,以確定是否可對該型式予以批準。
計量比對, 指在規定條件下,對相同準確度等級或者規定不確定度范圍內的同種計量基準、計量標準之間所復現的量值進行傳遞、比較、分析的過程。
計量技術規范, 指計量活動中使用的技術文件, 包括計量檢定系統表、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校準規范、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大綱以及其他有關計量技術規范。